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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的使用規定

返回列表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7-12 11:15: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它的使用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國徽的使用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國徽的懸掛機關:國徽應懸掛于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協、外交機關及其直屬機關的大門上方正中處。

國徽的使用范圍:國徽可用于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文書證件(如獎狀、勛章及獎章證書等)、外交文書(如國書、條約及全權證書等)及外交部所發的各種護照封面。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的鋼印、戳記中間應雕刻國徽,正式公文用紙應加印國徽。

國徽在其他場合的應用: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務院總理及外交部部長與駐外使館館長以職位之名義對外所用信封、信箋、請柬等上面,均加印國徽。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可以在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箋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適當地方加印或鑲嵌國徽。

國徽的禁止使用場合: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廣告;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不得用于私人慶吊活動;也不得用于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徽的制作和尺度: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有特定規定。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需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

侮辱國徽的法律責任: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對于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機關干部名片以及人大機關的辦公用品等是否可以印有國徽圖案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明確回復,除非是代表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參加外事活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印制名片外,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過程中以及在各自的生產、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使用名片,不得印制國徽圖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機關的禮品、紀念品、辦公用品等,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批準,不得使用國徽圖案。

這些規定確保了國徽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了國家象征的權威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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